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申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光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7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光艳,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勇,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桂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号海龙苑*座首层。再审申请人张光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桂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光艳申请再审称,(一)桂成物业公司在先科机电大厦业主委员会已明确表示不再与其续约的情况下,伪造《先科机电大厦物业服务合同》,骗取业主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二)桂成物业公司在实际控制先科机电大厦的物业管理权期间,不仅对涉案物业怠于管理,未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还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两审法院无故拒绝张光艳提出的对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的申请,程序严重违法。(三)桂成物业公司故意损坏或指使他人损毁张光艳财物。二审判决不仅未认定上述事实,还判令张光艳向桂成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4月-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1172.22元及违约金,有失公允。为此,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秉公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张光艳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首先,桂成物业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先科机电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之后桂成物业公司仍继续为涉案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直至2014年12月31日才退出大厦管理。鉴于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一审判决张光艳向桂成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需要说明的是,一审判决是以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物业管理费,并未采用之前合同约定的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即一审判决充分考虑了实际履行情况,对桂成物业公司诉求中超出的部分未予支持,保障了张光艳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上述处理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其次,张光艳主张桂成物业公司在天台开凿排水孔,导致其房间渗水。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查实靠房间南侧、北侧与隔壁房间之间的间隔墙下部墙面乳胶漆有脱落,其他部分则没有发现渗水。从勘验情况来看,墙面并非自上而下脱落,何时出现毁损,也难以确定。此外,张光艳确认已不再渗水,其在本案被诉之前也并未就此向桂成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基于本案实际,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肯定张光艳主张的渗水情况与桂成物业公司存在关联。一审、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张光艳提出的鉴定申请,已详细阐明理由,并非无故拒绝。至于张光艳主张桂成物业公司故意毁损其财物,因在一审时并未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张光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光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万季明审 判 员 郑丽容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晏 鹏书 记 员 苏惠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