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傅文兵诉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兵,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傅文兵,女,1972年3月18日,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峰,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原告傅文兵诉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6年5月中旬,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豆,共欠1.5万元。但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钱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本院依受理原告起诉后,多次依原告所提供的信息对被告进行查找,被告均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居住,同时原告又拒绝公告。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审 判 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刘继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