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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傅文兵诉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兵,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傅文兵,女,1972年3月18日,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峰,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原告傅文兵诉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6年5月中旬,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豆,共欠1.5万元。但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钱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本院依受理原告起诉后,多次依原告所提供的信息对被告进行查找,被告均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居住,同时原告又拒绝公告。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审 判 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刘继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