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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二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方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54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方某某等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47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