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胜伟与中山市恒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伟,中山市恒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726号原告:梁胜伟,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土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系原告梁胜伟的妻子。被告:中山市恒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岭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177807。法定代表人:陈振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江,该公司主管。原告梁胜伟诉被告中山市恒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梁胜伟以自愿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胜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胜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胜伟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浚欢杨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