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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袁集村井东组11号的家中从事医疗活动。2016年9月5日18时许,蒋某因哮喘到被告人陈某家中治疗。被告人陈某用氨曲南2g、地塞米松5mg为其静脉滴注,输液约一分钟左右,因被害人蒋某出现严重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症状,被告人陈某停止为其静脉滴注。被告人陈某丈夫周某用地塞米松5mg、扑尔敏1ml为被害人蒋某肌肉注射,并用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等方法对其进行抢救,同时拨打120救护电话。淮安市淮阴区急救站于当日19时17分将蒋某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日21时36分,蒋某被宣布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在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过程中未得到及时充分有效治疗,符合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9月6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陈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蒋某近亲属人民币4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周某、崔某、严某、陈某1、赵某、张某等人证词笔录,被害人蒋某急救病历,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鉴定书,协议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因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