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西永泰恒工矿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永泰恒工矿物资有限公司,琚建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督29号申请人:山西永泰恒工矿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苏店镇苏店村。法定代表人:赵向阳,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琚建书,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慈林山镇庄头村***号。申请人山西永泰恒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琚建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0日发出(2017)晋0421民督2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琚建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琚建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书,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421民督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213元,由申请人山西永泰恒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花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