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金莲与黄健、朱志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金莲,黄健,朱志芳,黄霞,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财保19号申请人:方金莲,女,住扬中市。被申请人:黄健,男,汉族,住镇江。被申请人:朱志芳,女,汉族,住镇江。被申请人:黄霞,女,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韩路18号(镇江亨瑞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朱连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方金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黄健、朱志芳、黄霞、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7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含其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健、朱志芳、黄霞、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存款71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其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雨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