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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9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549号宝龙城市广场B地块二期1区1-2号楼2310室。法定代表人:蔺相洁,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竹青,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517室146室。法定代表人:王文瑞,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2017)豫05执95号执行通知书起五日内按照已生效的(2016)新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费245000元及案件仲裁费779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75元。但被执行人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查明,案件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林州市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的运费25万元。2017年1月12日新乡仲裁委员会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豫0581财保执字1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林州市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的运费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安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林州市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费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