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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莫某、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莫某,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76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莫某,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莫某、李碧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荣华,男,194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莫某、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莫某、李碧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6年6月16日,被告莫某向原告李某某购买香蕉竹桩,共计货款17200元,约定货到付款,但在将货物送到工地时,被告莫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延时两天支付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莫某于2016年6月27日给原告李某某立下一份欠条,定于2016年7月25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又一次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莫某追讨货款,莫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莫某立即付清原告李某某货款17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碧珍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莫某、李碧珍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莫某、李碧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莫某、李碧珍辩称,对于被告莫某因购买原告竹桩而拖欠贷款172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该欠款属货款,不是借款,所以只同意给付货款本金,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符某某与被告莫某虽属合法夫妻,但该货款是被告莫某购买货物所欠的,被告符某某不知,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莫某、李碧珍不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莫某因种植香蕉需要,向原告李某某购买竹桩,共计款17200元。因没钱及时支付,被告莫某于2016年6月27日给原告立下一份欠条,内容为:“莫某于2016年6月16日欠到李某某香蕉竹桩货款共计:壹万柒仟贰佰圆整(17200.00元),定于2016年7月25日前付清。欠款人:莫某2016年6月27日”。到期后,被告莫某没有依约付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莫某因购买原告李某某的竹桩而拖欠原告的货款17200元,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告莫某立下的欠条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付清货款17200元予以支持。被告莫某应按欠条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其不依约付清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符某某系被告莫某的合法妻子,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被告莫某向原告购买竹桩用于夫妻家庭生产,因而拖欠原告货款17200元,该债务应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某、符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李某某货款1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莫某、符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