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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明志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志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91刑初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志华(绰号“土匪”),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7月28日被原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9月26日被假释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洪江区看守所。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以怀洪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志华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朱捷、书记员唐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明志华到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分院住院部二楼儿科病房,趁被害人袁某离开,将其放在32床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盗走。被告人明志华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走廊+6号病床上一台魅族牌魅蓝NOTE2手机正在充电,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际将其盗走。2016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明志华家中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了被盗两台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下同)1260元,魅族牌魅蓝NOTE2手机价值500元,共计176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袁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明志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视频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志华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志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的两台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明志华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志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召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