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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志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志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志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志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孙志旺伙同孙志伟、杨嫦娥、曹莹莹(均已判决)合股在苍南县龙港镇浦东三街1号楼阁楼内,通过向赌博人员倒卖、兑付网络银子的形式,为赌博人员黄某1、彭某、郑某等人在“贝贝游戏中心”等网络游戏平台进行“双扣”、“牌九”、“牛牛”等押注赌博提供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期间,赌场借用金某、孙某2等人的银行卡用于接收、流转赌资,并以人民币2000元的月工资雇佣杨某2(已判决)帮助买卖、兑付网络银子。经查,赌场专用银行卡账户在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计转入赌资人民币12296964.4元,转出人民币12226926.97元。经营期间,赌场每月非法获利金额1万元以上,累计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孙志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志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孙某1、杨某1、曹某、杨某2的供述,证人黄某1、郑某、彭某、金某、孙某2、黄某2、余某、孙某3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归案经过,账本,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QQ聊天记录及游戏界面,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志旺以营利为目,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志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经审前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志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志旺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志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胜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