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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广才、荔浦县黄竹山石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才,荔浦县黄竹山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曾广才,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县黄竹山石场,住所地荔浦县新坪镇广福村寨背屯。法定代表人黄翠媛。本院在执行曾广才申请执行荔浦县黄竹山石场关于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荔劳人仲调字(2016)第4号仲裁调解书的���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