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颜泽英与黄从梅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泽英,黄从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20号原告:颜泽英,女,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运梦,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从梅,女,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泽英与被告黄从梅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泽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从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泽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从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泽英撤回对被告黄从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颜泽英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