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与金成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住所:延吉市北山街2001。经营者程淑芳,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业主,住延吉市北山街丹英委*组,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金成日,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与被执行人金成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金成日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报酬1331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6元、执行费101元)。2017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24-1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金成日出境,将其有效护照予以作废。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金成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956元。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24-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成日的出境限制,予以办理护照。2017年7月25日,本院将执行款1395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北帝广告社。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北帝广告社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