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泽夏与被执行人竺宝明、陈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夏,竺宝明,陈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夏,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竺宝明,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陈小伟,女,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王泽夏与被执行人竺宝明、陈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18日原告祁本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19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竺宝明银行款14.6万元,被执行人陈小伟在此款项范围内亦不再承担责任,本案余款继续向被执行人竺宝明执行,现其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5月8日起将竺宝明、陈小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将被执行人陈小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删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