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宋晓云信用卡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宋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衡安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晓云,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宋晓云信用卡诈骗纠纷一案。经调查相关部门,被执行人宋晓云暂时都没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