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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市宏融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市宏融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被执行人:芜湖市宏融建材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润翔商务中心B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67893398-X。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宏融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芜湖市宏融建材有限公司款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劲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