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君军、陈明华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君军,陈明华,金义华,魏玮,朱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19号申请人:夏君军,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陈明华,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金义华,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申请人:魏玮,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兰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涛,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申请人夏君军、陈明华、金义华、魏玮与朱涛合伙纠纷一案,夏君军、陈明华、金义华、魏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涛银行存款1455807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保单号20484236090017000019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君军、陈明华、金义华、魏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涛银行存款1455807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夏君军、陈明华、金义华、魏玮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