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娜与潘伟元、朱建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潘伟元,朱建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会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伟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潘伟元、朱建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96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娜提起上诉后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文杰审 判 员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沈军芳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