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甜甜与李颖、任岩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甜甜,李颖,任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李甜甜,女,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李颖,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任岩峰,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岩峰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