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瑞雍与汤剑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雍,汤剑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174号原告:胡瑞雍,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告:汤剑洪,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原告胡瑞雍与被告汤剑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胡瑞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瑞雍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瑞雍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