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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胡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重庆市璧山区文风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94360。负责人曾庆平,行长。被执行人胡志勇,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申请执行胡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志勇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查封房屋因有抵押且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96853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忠代理审判员  李沅林执 行 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