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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109、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深圳港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深圳港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09、110号申请执行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BINKLEINTRADEMARKTRUST)。代表人:DawnAtlas,副总法律顾问及执法副总裁。被执行人:深圳港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交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被执行人深圳港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通过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扣划人民币105371.20元,扣除两案执行费,余款103991.2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江涛审判员  马 捷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