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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冷振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涛,冷振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346号原告:张玉涛,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振彪,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玉涛与被告冷振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涛负担。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光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