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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532苏州恩德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恩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菊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荣,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主要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恩德家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恩德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恩德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华辉家具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鲁江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