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光智等十二人与李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合,李光智,王治国,张明明,李英,李洋洋,冯志强,李占宽,李招才,李志昌,李治平,李双合,李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合,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光智,男,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治国,男,1952年11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明明,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英,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洋洋,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志强,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占宽,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招才,男,1947年1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昌,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治平,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双合,男,1956年9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代表人李光智,男,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香林,男,42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智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李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光智于2017年7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其理由为申请执行人准备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