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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进来、岳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进来,岳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737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铎,该社信贷员。被告岳进来,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岳金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金龙、岳进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宝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进来、岳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去被告岳进来偿还贷款本金71144.71元,利息25863.4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97008.18元;2.被告岳金龙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2日,被告岳进来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公堡信用社借款90000元,担保人岳金龙,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21日,利率9.7375‰。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1144.71元,利息25863.47元。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岳进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144.71元,利息25863.47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10日,以后利息顺延)。并承担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岳金龙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金龙、岳进来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6月22日,原告任丘市信用社与被告岳进来、岳金龙签订一份《农户最高限额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岳进来,保证人为岳金龙;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人担保的最高限额为壹拾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第一笔借款借据之日起,至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后两年;2013年6月22日,被告岳进来在任丘市信用社开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字。借款借据载明:借款人岳进来,借款金额9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6月21日,借款利率为月9.737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岳进来未按期返还借款,并结欠借款利息。截至2017年5月10日止,被告岳进来尚欠借款本金71144.71元、利息25863.47元,本息合计97008.18元。被告岳金龙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农户最高限额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信用社与被告岳进来签订的《农户最高限额担保借款合同》及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借款借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岳进来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岳进来偿还借款本息并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岳金龙为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农户最高限额担保借款合同》,故被告岳金龙应在最高限额1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进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1144.71元,利息25863.47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10日,以后利息顺延至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97008.18元。被告岳金龙在最高限额100000元内负连带责任;被告岳金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岳进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岳进来承担,被告岳金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亚辉人民陪审员  乔润妹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威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