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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王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所在地址:富裕县富裕镇中心路。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松,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申请对王松进行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黑0227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黑0227民初79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昌华审判员  甄凯旋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