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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庆百、杨国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百,杨国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177号申请人:苏庆百,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杨国仓,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案受理原告苏庆百诉被告杨国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国仓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苏庆百自愿以鲁R×××××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国仓名下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苏庆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