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庆百、杨国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百,杨国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177号申请人:苏庆百,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杨国仓,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案受理原告苏庆百诉被告杨国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国仓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苏庆百自愿以鲁R×××××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国仓名下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苏庆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