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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范青连申请执行何永帅、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青连,何永帅,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范青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必兰(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何永帅,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范青连申请执行何永帅、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陕71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青连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7748.05元,诉讼费4365元,执行费316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100000元,已依法发还申请人,但被执行人何永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何永帅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查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