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成明与王瑞龙、宿州市埇桥区金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明,王瑞龙,宿州市埇桥区金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045号原告:张成明,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王瑞龙,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明与被告王瑞龙、宿州市埇桥区金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