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德秀与江开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秀,江开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566号原告:史德秀,女,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美(史德秀之女),女,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江开秀,女,195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贞松(江开秀之子),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史德秀与被告江开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史德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德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德秀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