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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宗新与尹传荣、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新,尹传荣,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764号原告:周宗新,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云,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传荣,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花果街办花园街1号。法定代表人:郝兴进,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宗新与被告尹传荣、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宗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宗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新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蔡光义审 判 员  彭 剑人民陪审员  袁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含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