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徐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徐中林,韩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小区20幢。主要负责人:王鹏,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女,该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林,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小华,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徐中林因与被上诉人韩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中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中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中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陈庆中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