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4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葛建桥,局长。委托代理人彭章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3号厂房2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邱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硚工商处字(201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 青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