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1448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与单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单美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448号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3722260058J。法定代表人:朱梅根,该单位总经理。被告:单美新,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单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