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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诚与徐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诚,徐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339号原告:蔡诚,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徐春林,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蔡诚与徐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蔡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减免。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