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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817陈益佳与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佳,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817号原告:陈益佳,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祁金波,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安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堃,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春海,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益佳与被告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陈益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益佳与被告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佳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陈益佳负担。审 判 长  钱晓晖人民陪审员  谢中洋人民陪审员  金圣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