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817陈益佳与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佳,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817号原告:陈益佳,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祁金波,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安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堃,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春海,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益佳与被告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陈益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益佳与被告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佳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陈益佳负担。审 判 长 钱晓晖人民陪审员 谢中洋人民陪审员 金圣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