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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于正芝与靖江市物宝玻塑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正芝,靖江市物宝玻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218号原告:于正芝,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物宝玻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36号。法定代表人:朱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明,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正芝与被告靖江市物宝玻塑制品有限公司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正芝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正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于正芝负担。审判员 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