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军,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424号原告:王延军。被告:李彬。原告王延军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延军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军负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