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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军,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424号原告:王延军。被告:李彬。原告王延军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延军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军负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