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先玉、周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玉,周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0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刘先玉,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周宗兴,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邓维宜与刘先玉、周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刘先玉、周宗兴承担。因刘先玉、周宗兴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先玉、周宗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先玉、周宗兴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邓维宜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04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04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升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