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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爱国、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爱国,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国,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镇养蜂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00705522167A。法定代表人:张巧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吴爱国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民初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爱国上诉称,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因不服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常住地是南昌市西湖区106号3单元723户,而不是贵溪市,故本案应当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民初4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龙虎山镇,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是贵溪市人民法院。江西山野保健品有限公司选择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吴爱国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景洪审判员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靜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