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金兰与马明信、马梦果、李新峰、郑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信,马梦果,李新峰,郑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异14号案外人:张金兰,女,1969年4月18日,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马明信,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马梦果,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李新峰,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传生,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执行马明信与马梦果、李新峰、郑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金兰于2017年7月12日对执行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荆胡路西、干渠南路南18幢1单元702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金兰称:马明信与马梦果、李新峰、郑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9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郑传生对马明信承担540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郑传生之妻张金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现该案已进入变卖或拍卖程序,张金兰得知该信息后,经查询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荆胡路西、干渠南路南18幢1单元702号房产已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而该房产系郑传生与张金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是张金兰与郑传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张金兰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也享有一半所有权。郑传生对外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张金兰无关,张金兰也从来不知道郑传生对外有债务。张金兰认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了案外人张金兰的合法权益,请求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解除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荆胡路西、干渠南路南18幢1单元702号房产的查封。马明信称:执行的财产是郑传生用我们的血汗钱买的房子,因为张金兰和郑传生是夫妻关系,所以张金兰和郑传生要共同承担债务,这个房产她没有理由分割。郑传生以河南浩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借马明信的钱,郑传生提交给马明信的有结婚证、户口本、郑州注册的宝马车行驶证、身份证,马梦果提交的有结婚证、身份证,郑传生签的劳务大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郑传生对此要承担还款责任。马明信申请查封的房屋是登记在郑传生的名下,法院的查封是合法有据的,张金兰提出的执行异议是没有道理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按照正常程序继续执行。马梦果称:该是谁的财产就是谁的财产,法院也是公平公正的。郑传生称:对案外人张金兰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意见。本院查明:马明信与马梦果、李新峰、郑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马明信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郑传生名下豫AQD3**号轿车一辆及被告郑传生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荆胡路西干渠南路南18号楼1单元7层708号房产一套。本院作出(2016)豫0302民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传生名下豫AQD3**号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郑传生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荆胡路西干渠南路南18号楼1单元7层708号房产一套。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2月4日协助查封了上述房产。现该案在执行中。另查明:案外人张金兰与被执行人郑传生于199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26日离婚。又查明:郑传生在购买郑州市二七区荆胡路西、干渠南路南18号楼1单元7层708号房产时,合同上标注的房号为708号,而在交房时708房号变为702号。本院认为,本院依据马明信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郑传生名下豫AQD3**号轿车一辆及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荆胡路西干渠南路南18号楼1单元7层708号房产一套,符合法律规定。现案外人张金兰以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传生名下的上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本院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的理由,因张金兰并未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且本院的查封措施并无不当,故案外人张金兰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金兰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莹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