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佟鲜、黄惠英等与廖天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鲜,黄惠英,廖天鹰,黎群凤,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321号之三原告:佟鲜,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原告:黄惠英,女,1954年9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天鹰,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存,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黎群凤,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告: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601号。法定代表人:徐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超,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燕,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佟鲜、黄惠英与被告廖天鹰、黎群凤、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佟鲜、黄惠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鲜、黄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佟鲜、黄惠英负担。审 判 长 胡荣芳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人民陪审员 韦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