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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佟鲜、黄惠英等与廖天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鲜,黄惠英,廖天鹰,黎群凤,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321号之三原告:佟鲜,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原告:黄惠英,女,1954年9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天鹰,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存,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黎群凤,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告: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601号。法定代表人:徐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超,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燕,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佟鲜、黄惠英与被告廖天鹰、黎群凤、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佟鲜、黄惠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鲜、黄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佟鲜、黄惠英负担。审 判 长  胡荣芳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人民陪审员  韦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