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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满仓、褚名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满仓,褚名森,淄博远景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34号之二申请人周满仓,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褚名森,男,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系鲁C×××××/鲁C×××××号半挂罐车驾驶员。被执行人淄博远景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系鲁C×××××/鲁C×××××号半挂罐车登记车主。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齐鲁化学工业园纬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1533507G法定代表人:刘秀玲,该公司经理。关于周满仓与褚名森、淄博远景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7月21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55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周满仓驾驶淄博远景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鲁C×××××号半挂罐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查封李世红的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