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公司与王晓方等人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方,徐珑峰,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82199776M。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清音桥红华苑小区A15幢-4号。法定代表人:伍明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金,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职员(一般授权)。被执行人:王晓方,女,生于1988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被执行人:徐珑峰,男,生于1987年7月12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090236646。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乐峨路符溪段。法定代表人:龙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446549048。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徐建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6)乐市嘉执第97号执行证书,受理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晓方、徐珑峰、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晓方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徐珑峰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执行人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证书费用700元、执行费538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徐珑峰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的房屋,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扣划了王晓方的银行存款18373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财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