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利华与黄利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利华,黄利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235号原告:曾利华,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蔚芜、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水,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曾利华与被告黄利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曾利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利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曾利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艳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季阳速 录 员 黄书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