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勾军与杨友胜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军,杨捷,杨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513号原告:勾军,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生,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光辉,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捷,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友胜,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勾军与被告杨捷、杨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勾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勾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