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小英与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英,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473号原告:黄小英,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夏祥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大街53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7783683T。法定代表人:蓝弼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黄小英与被告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到被告单位工作,从事环境部保洁工作。从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至今,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4、5月期间的2个月工资,总计2800元。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也向重庆市南川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投诉,要求解决被告拖欠工资问题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作出以上判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由于原告通过邮寄递交方式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因拒收被退回,同时原告亦不能提供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因此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昱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