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闫勇强、王瑞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闫勇强,王瑞芳,陕西三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闫勇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瑞芳,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陕西三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2单元22104室。法定代表人:闫勇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闫勇强、王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51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西莲证经字第463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三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闫勇强、王瑞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三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闫勇强、王瑞芳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陕西三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组织拍卖,三轮拍卖均流拍。嗣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15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陕西三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1幢2单元22103号(房产证号:1050106004-16-1-22103~1)、22104号(房产证号:1050106004-16-1-22104~1)房产两处的查封措施;二、本院(2017)陕0113执恢52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